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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60條

目視飛航最低實際高度,除為起降需要或經民航局准許外,規定如下:一、飛越城鎮之居住稠密地區或露天集會廣場上空時,其高度至少應在距航空器二千呎半徑範圍內最高障礙物上一千呎。
二、飛航其他地方時,不得低於距地面或水面五百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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