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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地上權消滅後,機場公司應配合民航局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民航局並得依下列規定,通知機場公司處理地上建物:一、地上建物有使用價值者,其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為國有,由民航局經管。
二、地上建物無使用價值者,機場公司應自行拆除地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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