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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航空器如須在軍用飛行場降落,或利用軍用航空站設備時,應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民航局轉請軍事航空管理機構核准。
但因故緊急降落者,不在此限。
航空器在軍用飛行場起降,應遵照該場之規定,並聽從其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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