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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適航證書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一、有效期間屆滿時。
二、登記證書失效時。
三、航空器不合適航安全條件時。
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未變更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者,其適航證書之效力,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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