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港務公司各年度之盈餘或虧損,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港務公司各年度之盈餘分配結果,應於董事會議決後一個月內,函知並撥付各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