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符合下列規定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填具申請表,連同船長之船員服務手冊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規定:一、航行國內航線或從事港區工程之本國籍船舶。二、一千以上未滿八千總噸。三、無承載油品、化學品或危險品。四、未載運旅客。五、港區內從事加油作業未滿三千總噸之雙殼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