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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港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6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所定規則中有關港務管理事項之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裝卸、搬運、修理或其他作業,致污染海水。
未登記或註冊之船舶、浮具,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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