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另行填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補收差額:一、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無法辨識貨櫃尺寸,而以每整櫃貨二十呎以下收費規定先行計收後,經查證係二十一呎以上貨櫃。
二、繳納義務人及其委託之報關業者,應於報關單中填列整櫃貨之貨櫃號碼而未填列,致商港服務費收費系統誤以併櫃貨收費規定計收後,經查證係整櫃貨裝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