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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商港服務費之繳納義務人應於商港服務費繳納單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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