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雄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下列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不適用高雄港(以下簡稱本港)強制引水規定:一、一千以上未滿一萬總噸之動力船舶。
二、由動力船舶拖曳無動力船舶,其合計一千以上未滿五千總噸之船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