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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義務人指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其代理人。
船舶進港後,遇有前項繳費義務人變更之情事時,以辦理進港預報者為繳費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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