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航路標識服務費按下列規定擇一徵收:一、按航次逐次徵收者,船舶淨噸位每噸位徵收新臺幣二元。但客船每噸位徵收新臺幣一元。二、按定期徵收者:(一)船舶淨噸位在一百五十以上者,每噸位徵收新臺幣六元。(二)船舶淨噸位未達一百五十者,每噸位徵收新臺幣三元。(三)客船各按前二目規定金額之半數計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