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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現職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條件如下:一、退休:各依其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辦理。
二、資遣:未符其適用有關退休條件之規定者,得辦理資遣。
三、離職:(一)未符辦理退休條件,且不願辦理資遣,經港務公司同意離職者。
(二)聘用人員與原機構聘用契約尚未屆滿,選擇辦理離職,經港務公司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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