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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花蓮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不適用強制引水,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船舶國籍證書。
三、船長經歷證明文件。
四、船長持有之特高頻無線電話(VHF)話務員及格證書(或曾參加GMDSS課程結業證書)。
五、工作船加附港區工程作業許可證明。
六、加入船東互保協會(P&I)之入會證明或其他產物保險公司之保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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