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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籌設許可之自由港區事業案件,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會同相關機關(構)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事宜。
前項審查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符合前條規定應檢附之申請文件。
二、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三、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之貨物自主管理事項。
四、自由港區事業所需土地或設施面積符合實際需求。
五、經營業務須經許可者,符合相關管理法規規定。
六、其他應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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