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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自由港區人員、車輛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種類如下:一、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效期二十四小時以上未逾五年。
二、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效期未逾二十四小時。
自由港區內之事業員工申請前項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者,應由申請人於事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敘明入出事由、期限及範圍,由其所屬事業彙整後,向管理機關申請,經取得同意後始得入出。
管理機關核發第一項長期或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時,應於許可證或通行證上加註使用期限及通行自由港區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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