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自由港區人員、車輛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種類如下:一、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效期二十四小時以上未逾五年。二、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效期未逾二十四小時。自由港區內之事業員工申請前項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者,應由申請人於事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敘明入出事由、期限及範圍,由其所屬事業彙整後,向管理機關申請,經取得同意後始得入出。管理機關核發第一項長期或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時,應於許可證或通行證上加註使用期限及通行自由港區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