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持有下列相關許可放行文件者,得入出空港自由港區之指定地點:一、持有機場通行工作證之從事拖運盤櫃貨物之航空站地勤業作業人員,得入出空港自由港區連接機坪專用道路之作業區域。二、持有營運機構核發陪驗證明文件之報關人員,得入出自由港區之貨櫃(物)集散站驗貨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