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港務公司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為範圍。繼續任用人員轉調港務公司之職務,應與轉調前所任原機構之職務等級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