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綜合評選之評選項目,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一、相關經營實績或經營理念。
二、投資經營計畫書,其內容如下:(一)興建可行性;但租賃經營案得免提。
(二)營運可行性。
(三)財務可行性。
(四)法律可行性。
(五)其他經營機構認定需納入評選之項目。
三、前款投資經營計畫對商港經營管理之整體效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