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者,應於開始營運前為旅客投保傷害保險。
前項旅客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失能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船舶運送業應將前項保險金額載明於客票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