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0條勘劃艙區載重線之客船,僅須標示一道淡水載重線。艙區載重線與本規則所規定之載重線組合而成時,應適用本規則所規定之淡水載重線。但艙區載重線與本規則所規定之淡水載重線相混淆時,得使用艙區淡水載重線,以FC1表示之。並將本規則所規定之淡水載重線予以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