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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船舶裝載非粘性散裝貨物之平艙規定如下:一、靜止角小於等於三十度之貨物依穀類積載規定,並在採行平艙措施時,應依貨物密度決定下列事項:(一)隔板和漏斗型艙壁之尺寸和穩固佈置。
(二)自由流動之貨物面對穩度之影響。
二、靜止角大於三十度之貨物應按下列規定之一平艙:(一)貨物表面之不平整度以下列兩者取其較小值:1.不得超過船寬之十分之一。
2.靜止角小於等於三十五度之最大允許值為一點五公尺;靜止角大於三十五度之最大允許值為二公尺。
(二)使用經航政機關同意之防動裝置與穩固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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