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船舶裝載非粘性散裝貨物之平艙規定如下:一、靜止角小於等於三十度之貨物依穀類積載規定,並在採行平艙措施時,應依貨物密度決定下列事項:(一)隔板和漏斗型艙壁之尺寸和穩固佈置。(二)自由流動之貨物面對穩度之影響。二、靜止角大於三十度之貨物應按下列規定之一平艙:(一)貨物表面之不平整度以下列兩者取其較小值:1.不得超過船寬之十分之一。2.靜止角小於等於三十五度之最大允許值為一點五公尺;靜止角大於三十五度之最大允許值為二公尺。(二)使用經航政機關同意之防動裝置與穩固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