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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馬達救生艇應配備之屬具,除適用第三十七條規定外,依左列規定:一、桅桿及帆得免配備。
二、排槳及備用搖槳之數量得減少為半付。
但艇鉤應增為兩付。
三、應加裝能撲滅油火之輕便滅火機一具。
四、各級客船及第十三級船按規定置備之每一馬達救生艇,均應裝設探照燈一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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