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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於符合證書或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向航政機關申請施行換證評鑑。
換證評鑑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換發符合證書或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其有效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限起五年。
但於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評鑑合格者,其有效期間自評鑑合格之日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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