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紙板箱包括瓦楞板板箱在內,用作外容器時,須有足夠之強度,以抗耐靜負荷試驗,並具有防水能力,於受濕時不致嚴重捐害其強度。每一紙板箱連同內裝物之總重,不得超過四○公斤。但依物品之性質,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