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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7條

車輛裝載危險品利用車輛渡船運送時,託運人應在裝船前,將裝載危險品之情形通知船長。
車輛駕駛人及渡船船長,應依左列規定:一、應停止原動機,熄滅車燈並予剎車。
二、應使駕駛人留於車上。
三、應使裝載之物品妥予固定,不使發生移動、傾倒,並不致遭受衝撞。
四、不得施行修理工程。
五、裝載場所及其附近,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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