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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遇下列情事之一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繳還航政機關:一、船舶喪失國籍。
二、船舶滅失、報廢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
三、船舶解體。
四、船舶失蹤滿六個月尚無著落。
船舶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不能繳還時,船舶所有人應將不能繳還之事由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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