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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實作經評估為不適任者,得於三年內申請併同後續開辦之適任性評估班次,重行評估原不適任項目,逾期未經重行評估認可者,所有項目應申請重行評估。
筆試測驗不及格之科目得於三年內申請重行測驗,併同後續開辦之適任性評估班次,重行測驗原不及格科目,逾期未經重行測驗合格者,所有科目應申請重行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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