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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參訓學員申請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之核(換、補)發,應向航政機關繳交每張證書費及審查費各新臺幣一百元。
航政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前項證書核(換、補)發資格之審查及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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