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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專業機構應將開班施訓期別,參訓資格、訓練課程、授課講師及收費標準等訊息,製成相關文宣資料,張貼於訓練位址之醒目處並登載網站,以提供學員查詢及報名。
專業機構應建立參訓學員之各項訓練文件,包含出席、學術科測驗、成績及其他有關訓練紀錄。
前項訓練文件之最短保存期限為參訓學員合格結訓後二年,並隨時提供航政機關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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