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專業機構開辦各項訓練,依其申請訓練項目,應符合下列施訓要件:一、具備附件二訓練場地、設備及設施。二、授課講師應具有訓練課程專業知能之教師資格或專業證照,若訓練項目含有模擬機實務操作課程,實作講師應領有模擬機訓練合格證明文件。三、評鑑員應具有評鑑項目之講師資格,若評鑑項目含有模擬機實務操作,評鑑員應具有受監督指導之相關評估經驗。四、配置船員訓練相關業務人員,包括教學事務管理人員至少二名,設備器材維護至少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