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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二、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用人得強迫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受監護、輔助宣告。
三、身體殘廢不堪勝任。
年滿六十五歲船員,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得受僱之。
本法施行前之船員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本法施行前之海商法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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