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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船舶發生觸礁、碰撞及擱淺等海事時,船長應注意下列事項,並即為必要之措施:一、船舶受損部分及其受損程度。
二、艙內、雙重底海水浸入情形及進水增加程度。
三、船舶吃水及船外周圍之水深。
四、各艙隔板及雙重底之損害情形。
五、出險後安全泊地之選擇及適當航行之策劃。
六、船內進水量至飽和點,船舶位置移動或翻覆之防止。
七、船舶洩漏污染物質對海洋環境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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