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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航空器編管業務:指對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之數量定期實施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
二、受運用單位:(一)民用部分:指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維修廠、自用航空器所有人。
(二)公務部分:指公務航空器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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