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海運承攬運送業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