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條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碰撞者,法院對於加害之船舶,得扣押之。碰撞不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而被害者為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法院於加害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後,得扣押之。前兩項被扣押船舶得提供擔保,請求放行。前項擔保,得由適當之銀行或保險人出具書面保證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