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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辦法所稱之專責機構係以增進公共利益,促進航運發展為目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申請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由航政機關轉陳主管機關:一、組織章程。
二、組織成員及船舶名冊。
三、國籍船舶承運機關(構)進口物資器材之執行計畫書。
四、專業能力證明。
主管機關認可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
專責機構協調推薦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航業發展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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