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自由港區未按核定之開發興建期程完成興建,自全部或一部之期限屆至之日起逾三年,申請人仍未取得營運許可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主管機關經報請行政院同意後廢止原核定。
依前項規定執行限期改善之處分時,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缺失之具體事實。
二、改善缺失之期限。
三、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四、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