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得依船員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處分,並得定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期間,停止受理其僱用或接受委託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之申請。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廢止其僱用或接受委託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