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載運有害物質之外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者,應持有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並檢附下列資料,於抵達之十日前,送達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通過:一、船名及國籍。二、載運物質、種類及數量。三、預計抵達及離開之時間。四、航行路線。五、上一港口及目的港。前項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由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同海岸巡防機關,全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