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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62條

每一船舶依前條規定置備安全設備者,並應備有左列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設備。
一、每一呼吸器具備一組完全充滿之備用空氣瓶。
二、適於供應規定純度高壓空氣之特設空氣壓縮機。
三、處理呼吸器所附足夠備用空氣瓶之充氣歧管。
四、完全充滿之備用空氣瓶,其自由空氣之總容器每一呼吸氣至少六、○○○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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