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化學液體船載運貨物之本身或與其他物質發生反應對電力設備具有腐蝕或可燃性者,應適用本節規定。此外,有關規則對易燃液體船防火安全措施所可適用之電力規定亦應合併使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應採適當步驟以確保施行及適用本節有關電力裝置規定之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