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汽車駕駛人於接獲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單、駕駛執照或國民身分證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講習。如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或家屬或服務之公司行號以書面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理講習單位申請延期講習。汽車駕駛人、未滿十八歲無照駕駛之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