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汽車駕駛人接受酒癮治療費用,由汽車駕駛人負擔。汽車駕駛人申請參加酒駕防制教育訓練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負擔,並於申請報名時依附表二所定收費表向辦理機關(構)、學校繳交費用。接受酒駕防制教育訓練人員繳費後於實際上課之日起算,因正當理由未逾全期受訓時數三分之一離班者,退還學費半數。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