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監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務員或技術員。曾任理事之社員,於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同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有競爭關係之團體或事業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