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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辦理教育訓練機關在完成當期訓練課程後,應於七日內將列有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照片、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測驗成績等教育訓練人員名冊,函送或以電子文件方式傳送管轄公路監理機關,公路監理機關並應將接受教育者資料登載於公路監理系統駕駛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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