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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車輛編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車輛編用機關權責如下:一、車輛編用主管機關:交通部。
二、車輛編用執行機關:公路監理所、站。
三、軍事需求機關:國防部及所屬軍事機關。
四、行政需求機關:中央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協調機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前項第一款業務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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