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車輛編用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省(市)為交通處(局)。車輛編用執行機關:為公路監理處、所、站,並為調(租)用實施單位。公共需要機關:為中央各部會局處署、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公營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