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條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客運業得拒絕其乘車;其已購票者,應予退還票價全數:一、身患重病、惡疾或傳染病者。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三、有酗酒滋事、謾罵喧鬧等危害自己、他人或騷擾他人之虞者。四、狀似瘋癲者。五、攜帶第七十二條所列之物品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