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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客運業得拒絕其乘車;其已購票者,應予退還票價全數:一、身患重病、惡疾或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有酗酒滋事、謾罵喧鬧等危害自己、他人或騷擾他人之虞者。
四、狀似瘋癲者。
五、攜帶第七十二條所列之物品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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